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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最后修訂:
            2017-04-21 09:16:50

            摘要:

            (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1號發(fā)布 2002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3號修訂發(fā)布 2008年4月22日省政府令第211號再次修訂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融資的建筑工程,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yōu)選擇中標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建設單位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筑工程立項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省重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由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公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向社會發(fā)布招標公告,具備投票條件的單位均可以投標。邀請招標是指由建設單位邀請3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

            第七條    建筑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證明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有關材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建筑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應當詳細說明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單位,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標底。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和備案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fā)包給一個承包投標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投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yè)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根據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文件,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應當向建設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在規(guī)定時間內密封送達建設單位。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需要將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的確定方式等有關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書時,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建筑工程投標總價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確定中標單位后5日內退還;已中標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內退還。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并公布標底。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開標會議的,延期不得超過10日,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二)未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以及有實質性內容修改而未加蓋印章的;(四)逾期送達的;(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取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召開開標會議前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代表和建設單位聘請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有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復寫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小組應當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按照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定標辦法,在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單位內確定中標單位。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單位應當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15日內,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將承包合同副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中標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建設單位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應當向中標單位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中標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拒絕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導致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關系未成立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禁止中標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別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建筑工程應當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fā)包工程的;

            (二)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建筑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一)將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的;(二)將建筑工程肢解招標發(fā)包的;

            第三十三條    中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限定建設單位將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發(fā)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和行政處罰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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